河南大学学科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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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04-11 访问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双一流”和河南省高等教育“双航母”战略部署,推进学科内涵式高质量发展,实现高峰学科突破和一流学科倍增,促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关于深入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若干意见》《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进一步支持河南大学“双一流”建设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双一流”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科建设中心任务聚焦服务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质量导向、绩效导向,强化指标提升,打造内涵一流,探索自主特色发展新模式。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师资队伍、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保障体系等方面。

第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的基本目标是围绕建设研究型综合性国际化一流大学的发展战略,汇聚一流师资、培养一流人才、打造一流平台、产出一流成果、铸就一流文化,建设一批具有重要国际影响的一流学科,形成布局合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发展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校—部门—学科”分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科建设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学校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落实上级关于学科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统筹协调学校学科建设中的各项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的决策报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学科建设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科建设处处长和财务处处长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制定学校学科建设规划方案,督导学科建设任务落实,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解决学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七条 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科建设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编制学科建设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报告,组织学科水平评估,开展学科建设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核算,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包括落实、下拨、审核、监管等),提供相关的财务政策咨询与资金使用建议。

第九条 职能部门为相关学科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做好主管类别内的项目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职能部门对相关学科建设项目和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具体包括定期检查、监控项目建设进度、严格审批经费支出等

第十条 学科牵头建设单位是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成立学科建设委员会,制定学科发展规划,落实学科建设任务,组织协调学科评估,编制与论证学科建设项目,制订和完善学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学科建设与管理需要。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实行“双负责人+总体指导组的管理体制。

学科建设负责人一般由学科牵头建设单位的院长/主任担任,是学科建设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制定学科建设方案、编制学科建设项目、落实学科建设任务、分配学科建设经费及其他学科资源。学科建设负责人须全职在岗工作,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理科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文科负责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国家级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学科建设行政保障负责人一般由牵头建设单位的书记担任,配合学科建设负责人做好学科建设的服务保障和沟通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委员会是各学科的咨询议事机构,负责议定学科建设方案、学科建设项目、学科经费使用和学科评估等重大事项。各学科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学科知名专家成立学科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指导学科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学科建设项目论证、学科水平或建设成效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竞争、协调,突出特色优势”的总体思路,实施学科分层级建设,分为筑峰学科、提升学科、培育学科、潜力学科4个层级。筑峰学科主要建设目标为进入本学科全国排名12%或一流学科;提升学科主要建设目标为进入本学科全国排名前22%;培育学科主要建设目标为进入本学科全国排名前42%;潜力学科主要建设目标为区域高水平特色学科。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目标导向、量化指标、重点突破、竞争挂帅、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各层级学科遴选和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坚持“项目为王”理念,实行项目制管理,建设项目分批次、分年度有序实施。

(一)项目申报。各学科锚定提质晋位目标,聚焦“大人才、大平台、大项目、大成果、高质量教学”等方面,分年度凝练重点建设项目,做到项目建设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具体、考核指标可量化、经费预算合理、建设成效突出,能够切实提升学科优势、补齐学科短板。学科建设项目经学科内部充分论证后,按要求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项目遴选。各学科对年度建设项目进行集中汇报,学校遵循“目标清、可考核、能干成、有成效”的原则,对学科建设项目的年度目标、建设内容、实现路径、考核指标和经费预算等进行综合评判,遴选各学科拟建设项目。

(三)项目评审。各学科根据学校有关要求,修改完善项目申报书,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保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学科建设实际需求、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四)项目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完善后的项目申报书提交至学校会议审议,确定年度拟立项项目及经费支持额度,并报送至省主管部门审核或评审。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制管理,综合考虑建设成效、预算执行进度等因素,分批次以项目预算形式下达。

第十七条 遵循“放管结合、科学管理”的原则,学科建设项目经费分为学科主导和学校统筹两部分。学科主导部分由学科根据具体建设项目预算规范使用,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发挥指导、监管、审核作用;学校统筹部分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学科依规使用,主要用于师资队伍、平台建设等重大事项,归口管理部门对主管类别内的学科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全程跟踪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促进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平台建设、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障体系等方面,学科要合理规划各类建设任务的经费投入比例,重点保障师资队伍建设和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项目经费由人才人事部统一管理,其中学科高层次人才配套经费参照人才人事部指导标准执行。平台建设项目经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人文社科研究院统一管理,其中200万元以下设备由学科建设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购置、使用和管理;200万元及以上大型设备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筹、统管、统用。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学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项目预算规范经费支出,不得擅自更改经费支出用途和额度,项目经费应按期执行完毕。如有结余,将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标准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对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以上的财政经费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 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学科须办理资产验收、入账等相关手续,并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优化存量控制增量。

第二十二条 年度项目执行中,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学科均要对学科建设经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项目执行偏离绩效目标时,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三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河南省和学校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学科建设负责人的责任,暂停或核减其后期年度预算经费,并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加强过程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常态化调研,督促各项建设任务扎实推进和有效落实。各学科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学科建设推进会,编制学科建设季度进展报告提交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学科建设情况汇报,评议建设进展和成效。

第二十五条 强化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科建设实施绩效考核评价,重点评价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筹措能力等方面,考核评价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据学科建设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对进展缓慢或无进展的学科冻结已拨付建设经费,并暂缓拨付后续建设经费;限期整改优化,仍无明显改进的,终止经费支持

第二十七条 各学科每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学科建设负责人和学科建设经费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学科建设单位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和学校干部考核体系,作为学科建设单位年终绩效分配和学校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各学科应根据本办法制订适合本学科的管理及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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