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变更管理工作,依据《河南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变更是指与项目相关的人员、单位、资助期限、拨款计划、资金预算等的变更,以及项目终止和撤销。
第三条 学科建设处遵循合法、合规、公正、及时的原则实施项目变更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工作,职能部门应当依据项目建设方案跟踪和监督项目实施。确实需要变更的,项目负责人或者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项目变更申请,按程序报学科建设处批准。职能部门应当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变更的决定,项目负责人和职能部门应当保证变更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 学科建设处在项目变更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项目变更申请;
(二)依申请批准项目变更或者直接决定项目变更;
(三)通知职能部门项目变更的决定;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变更内容和适用情形
第六条 本规程所称项目变更包含以下内容的变更:
(一)项目负责人;
(二)参与者;
(三)职能部门;
(四)合作单位;
(五)延期;
(六)终止;
(七)撤销;
(八)拨款计划;
(九)资金预算总额;
以上所有变更都应当符合《河南大学“双一流”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变更包含项目负责人更换和项目负责人信息更正。职能部门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者职能部门可以申请项目负责人更换:
(一)不再是项目实施单位人员;
(二)不能继续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的;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或者职能部门可以申请终止项目,学科建设处也可以直接决定撤销项目:
(一)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工作。
(二)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三)项目负责人长期不在学校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领导项目开展工作,同时找不出可替代人选。
(四)项目经费被挪用或有较大浪费。
(五)由于项目内部原因已无法继续开展工作。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科建设处可以暂缓拨付资金或变更资金预算总额:
(一)没有按照资助项目建设方案开展建设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方案的;
(三)不按规定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检查报告等项目材料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内容或者建设方案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
第三章 项目变更发起和审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职能部门或者学科建设处可以发起项目变更。
第十一条 项目变更应提交项目变更申请,并提交学科建设处审核。学科建设处应当审核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项目变更书面申请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及时报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查。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在项目负责人无法提出或者不愿主动提出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要提出变更时,可以提出项目变更申请,并及时报学科建设处审查。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处可以直接决定第九条所列情况的项目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变更的发起者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应的信息,向下一审核环节提交项目变更材料,包含电子和纸质的项目变更申请与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与审批表》)以及必要的附件材料。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处在收到符合要求的项目变更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处、职能部门应当审查项目变更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合规性以及手续完备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将《申请与审批表》以及附件材料存入项目档案。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7年9月1日起试行。